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(ti)如(ru)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(diao)研深度(du)不(bu)夠(gou),從而造成決策(ce)失(shi)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(ren)為租(zu)(zu)賃設(she)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(xie)原因致(zhi)使租(zu)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增加,導(dao)致(zhi)租(zu)(zu)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(la)小(xiao)車而(er)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(she)備(bei)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(cheng)租賃合(he)(he)同(tong)不嚴(yan)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簽訂合同時(shi),由于對大型機(ji)械(xie)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返(fan)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(li)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節(jie)。
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管(guan)理(li)不(bu)善,施工(gong)方案不(bu)完(wan)善和(he)未制定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(li)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(hao)租(zu)賃公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同馬(ma)虎(hu)。否則后期(qi)出(chu)現問題將(jiang)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