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(bi)較合(he)算(suan),而實際施(shi)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(jia),導致租賃費用大(da)增;
由(you)于(yu)對施工機(ji)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(bei)形成大馬拉小車(che)而(er)增加了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設(she)備(bei)租賃(lin)標(biao)準化格式(shi)合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(lin)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(ding)合同時(shi)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同缺(que)乏準(zhun)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有(you)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,但機(ji)械(xie)日(ri)常維(wei)修由誰(shui)負責在(zai)合同(tong)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(cheng)設(she)備(bei)在(za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不善,使(shi)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節(jie)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進入施工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(she)備的(de)使(shi)用(yong)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(zu)賃設(she)備現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(fa),致(zhi)使(shi)設(she)備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(yao)選擇好(hao)租賃(lin)公(gong)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(qi)出現問(wen)題(ti)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