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(de)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(jue)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(suan),而(er)實(shi)際施(shi)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(jia),導致(zhi)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(dui)施工機(ji)械性能不了解(jie),從而使(shi)租賃設備(bei)形成大(da)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(yan)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(ding)合同時(shi),由于(yu)對大型機(ji)械使用(yong)風(feng)險意(yi)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(she)備返還(huan)狀況和完整性沒(mei)有嚴格(ge)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(lai),但機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(ze)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(shi)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(jie)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(gong)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備的使(shi)(shi)用管理(li)不善,施工(gong)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(bu)僅(jin)要(yao)選擇好租(zu)賃(lin)公司,還不(bu)(bu)可(ke)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