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(de)主要問題(ti)如(ru)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(bu)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(shi)前認為(wei)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(xie)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(lin)時(shi)間延長(chang)或(huo)工作量(liang)增加(jia),導致(zhi)租(zu)賃(lin)費(fei)用(yong)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(neng)不(bu)了解,從(cong)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(biao)準化格式(shi)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(fen)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(bu)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完(wan)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(fu)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(zu)方對設備的(de)使用(yong)(yong)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(zu)賃設備現場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設備閑置(zhi),降低使用(yong)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(bu)(bu)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(hen)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