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(ti)如(ru)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(fang)調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賃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(mou)些原因致(zhi)使租賃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(dao)致(zhi)租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(xing)能(neng)不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備(bei)形(xing)成(cheng)大馬(ma)拉(la)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(zu)賃標(biao)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(zu)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(qian)訂合同時(shi),由于(yu)對大(da)型機械使(shi)用(yong)風險意(yi)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(wan)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(sui)機(ji)而(er)來(lai),但(dan)機(ji)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(tong)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(shi)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用管(guan)(guan)理(li)不善,施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(wei)制定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(bei)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(zhi),降低使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(jin)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(gong)司(si)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