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(yao)問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(ce)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(wei)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(jiao)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(zhi)(zhi)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(yan)長(chang)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(zhi)(zhi)租(zu)賃(lin)費(fei)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解,從而使租賃(lin)設備(bei)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(bu)嚴(yan)密(mi),履(lv)行(xing)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(xian)意識(shi)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由(you)誰(shui)負(fu)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(chu),造成(cheng)設備在(za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(shi)工現場后,承租方對設備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(li)不善,施(shi)工方案(an)不完善和(he)未制定(ding)租賃設備現場管理(li)辦(ban)法,致使(shi)設備閑置,降低(di)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(dui)合(he)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現(xian)問(wen)題將是一個很大的(de)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