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主要(yao)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(gou)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(zu)(zu)賃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(gong)中(zhong)由于某些(xie)原因致使(shi)租(zu)(zu)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(dao)致租(zu)(zu)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(xing)能不了解(jie),從而(er)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(la)小車(che)而(er)(er)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賃標(biao)準化格式(shi)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成(cheng)租賃合(he)同不(bu)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(ding)合同(tong)時,由于(yu)對大型(xing)機(ji)械(xie)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(que)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(he)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(yuan)隨(sui)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(wei)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設備(bei)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賃設備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(xian)場后(hou),承租(zu)(zu)方對設備的使用管(guan)(guan)理(li)不善(shan),施(shi)工(gong)方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(zu)(zu)賃設備現(xian)場管(guan)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設備閑置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(yao)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(he)同馬虎。否(fou)則(ze)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