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(yao)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策(ce)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(bei)比(bi)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(zhong)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間(jian)延(yan)長或工(gong)作(zuo)量增(zeng)加(jia),導(dao)致租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(you)于對施工機(ji)械性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(cong)而(er)使(shi)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形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(jia)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租賃(lin)標準(zhun)化格(ge)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(lin)合同不嚴密(mi),履行中發(fa)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合(he)同時,由(you)于對(dui)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(he)同缺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(dui)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(cao)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(chang)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合(he)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在現場管理(li)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(jie)。
租(zu)賃設備進(jin)入(ru)施(shi)工(gong)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備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(shi)工(gong)方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(zhi)定租(zu)賃設備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辦(ban)法,致使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(si)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(wen)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