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(yao)問(wen)題如下(xia)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(er)造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賃(lin)設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租賃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(you)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(lin)設(she)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(bei)租(zu)賃(lin)標準(zhun)化格式合同(tong)文(wen)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(zhong)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(zai)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(que)乏(fa)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(zheng)性沒有(you)嚴(yan)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(bei)操作(zuo)人員(yuan)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(ri)常(chang)維(wei)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(shi)設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租方對(dui)設備(bei)的使用管理不(bu)善(shan),施工方案不(bu)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辦法,致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(chu)現(xian)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(hen)大(da)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