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(shen)度(du)不(bu)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(bei)比(bi)較(jiao)合算,而(er)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(xie)原因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(dao)致租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(yu)對(dui)施工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(zu)賃標準(zhun)化格式合同文(wen)本,造(zao)成租(zu)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(zhong)發(fa)生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(qiang),合(he)同缺乏(fa)準(zhun)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(she)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來(lai)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(shui)負(fu)責(ze)在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在現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租(zu)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進(jin)入施(shi)(shi)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(fang)(fang)對設(she)備的使(shi)用管(guan)理(li)不(bu)(bu)善(shan),施(shi)(shi)工方(fang)(fang)案(an)不(bu)(bu)完善(shan)和未制定(ding)租賃設(she)備現(xian)場管(guan)理(li)辦(ban)法,致(zhi)使(shi)設(she)備閑置,降低(di)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(xian)問(wen)題將(jiang)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