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研深(shen)度(du)不夠(gou)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(lin)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(he)算(suan),而實際(ji)施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(zeng)(zeng)加,導致租賃(lin)(lin)費用大增(zeng)(zeng);
由于(yu)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(le)解(jie),從(cong)而(er)使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(jia)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(bei)租賃(lin)(lin)標(biao)準化(hua)格式合同文本,造(zao)成(cheng)租賃(lin)(lin)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(xian)意(yi)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(que)乏(fa)準確性、嚴密(mi)性,對設備返(fan)還狀況和完(wan)整性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(yuan)隨機(ji)而來,但(dan)機(ji)械日常維(wei)修由(you)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未(wei)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(shi)設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(jie)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(gong)現(xian)場后,承(cheng)租方對(dui)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理(li)不善(shan),施工(gong)(gong)方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現(xian)場管理(li)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(xiao)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很(hen)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