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增加(jia)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用大(da)增;
由(you)于對(dui)施工(gong)機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(zu)賃設備(bei)形成(cheng)大馬(ma)拉小車(che)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(zai)簽(qian)訂合同時,由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(fa)準(zhun)確(que)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完(wan)整性(xing)(xing)沒有嚴格(ge)的(de)界定。
3. 設(she)(she)備(bei)操(cao)作(zuo)人員隨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(xiu)由(you)誰負責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(she)(she)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不善,使(shi)設(she)(she)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備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(guan)(guan)理(li)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(wan)善和未制定(ding)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(guan)理(li)辦(ban)法,致(zhi)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(ze)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(wen)題將(jiang)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