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(diao)研深(shen)度(du)不(bu)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(zu)(zu)賃(lin)設(she)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施(shi)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(shi)租(zu)(zu)賃(lin)時(shi)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(jia),導致租(zu)(zu)賃(lin)費用(yong)大增;
由于對(dui)施(shi)工機(ji)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(che)而(er)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(ding)合同時,由(you)于(yu)對(dui)大(da)型(xing)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(dui)設(she)備(bei)返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(he)完(wan)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作人員(yuan)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責(ze)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(bei)在(zai)現場管(guan)理(li)不善,使設備(bei)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進入施工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(she)備的(de)使用管(guan)(guan)理不善(shan),施工方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未制(zhi)定租(zu)賃設(she)備現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(guan)理辦法,致使設(she)備閑置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(jin)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(dui)合同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