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(er)造(zao)成(cheng)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賃(lin)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實(shi)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增(zeng)(zeng)加,導致租賃(lin)費用(yong)大增(zeng)(zeng)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能不(bu)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(lin)設備形(xing)成大馬(ma)拉(la)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(hua)格(ge)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(que)乏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(zheng)性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(yuan)隨機而來(lai),但(dan)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(xiu)由(you)誰(shui)負(fu)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(jie)。
租(zu)賃設(she)(she)備(bei)進入(ru)施(shi)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(she)(she)備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(yong)管(guan)理不(bu)善,施(shi)工方案不(bu)完(wan)善和未制定(ding)租(zu)賃設(she)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(yong)效(xiao)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(hen)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