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度不(bu)夠,從而(er)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賃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(er)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(mou)些原(yuan)因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租賃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解,從(cong)而使(shi)租賃設備形成(cheng)大馬(ma)拉小車而增(zeng)加了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同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(ding)合(he)同時(shi)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(zhun)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(bei)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(zheng)性(xing)沒(mei)有(you)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操作(zuo)人員隨機(ji)而來,但(dan)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(wei)修由(you)誰(shui)負責在合同(tong)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(zu)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(lin)設備(bei)(bei)進入(ru)施(shi)工現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(shi)(shi)用管理不(bu)善(shan)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(bu)完(wan)善(shan)和(he)未制(zhi)定租賃(lin)設備(bei)(bei)現場管理辦(ban)法(fa),致使(shi)(shi)設備(bei)(bei)閑置(zhi),降低使(shi)(shi)用效(xiao)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(hao)租賃公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(dui)合同(tong)馬(ma)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