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(yan)深度不(bu)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(wei)租賃(lin)(lin)設(she)備比較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使租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租賃(lin)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(yu)對(dui)施工機(ji)械性能(neng)不(bu)了解,從而使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(shi)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(zai)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性(xing)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(wan)整性(xing)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(yuan)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(tong)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備(bei)在現(xian)場管(guan)理(li)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(shi)工現(xian)場后(hou),承(cheng)租(zu)方(fang)對(dui)設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(shan),施(shi)(shi)工方(fang)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現(xian)場管理辦(ban)法,致使設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(di)使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選(xuan)擇好租賃(lin)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(wen)題將是一個很大的(de)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