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(diao)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(zu)賃(lin)(lin)設(she)備比較合算,而(er)實際施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(yin)致使租(zu)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(lin)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機(ji)械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,從(cong)而(er)使租(zu)賃(lin)設備形(xing)成大馬(ma)拉(la)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(he)同不嚴密(mi),履行(xing)中發(fa)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使(shi)用風險意(yi)識不(bu)強,合(he)同(tong)缺(que)乏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(wan)整(zheng)性沒有(you)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(zai)(zai)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(zao)成設備(bei)在(zai)(zai)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進(jin)入施工(gong)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(li)不善,施工(gong)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(ding)租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管理(li)辦法(fa),致使(shi)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(bu)可(ke)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(jiang)是一個(ge)很大(da)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