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(ti)如下(xia)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(diao)研深度不夠,從而(er)造(zao)成決策(ce)失(shi)誤。
如(ru)事(shi)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合算(suan),而實(shi)際(ji)施工中由于(yu)某(mou)些原因致使(shi)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(liang)增加,導致租賃費用大(da)增;
由(you)于(yu)對(dui)施(shi)工(gong)機(ji)械(xie)性(xing)能(neng)不(bu)了(le)解,從而(er)使(shi)租(zu)賃設備(bei)形成大馬拉(la)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(wu)設備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(shi)合(he)同(tong)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(mi),履行中(zhong)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(ding)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密(mi)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(wan)整(zheng)性沒有(you)嚴格(ge)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(zuo)人員(yuan)隨機而(er)來(lai),但機械(xie)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(tong)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場(chang)管理(li)不善,使(shi)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(jin)入施(shi)工現場后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(li)不(bu)善(shan)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(bu)完(wan)善(shan)和未制(zhi)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管理(li)辦法,致(zhi)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(bu)僅要選擇(ze)好租(zu)賃(lin)公(gong)司,還不(bu)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(wen)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