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(yan)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(er)實(shi)際(ji)施工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增加(jia),導致租賃費(fei)用大(da)增;
由于對(dui)施(shi)工機(ji)械(xie)性(xing)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租(zu)賃設備形(xing)成大(da)馬拉小車(che)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(wen)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(zhong)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(ding)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對(dui)大型(xing)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(bu)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(zhun)確性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(huan)狀況和完(wan)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(yuan)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(xiu)由(you)誰(shui)負責在合(he)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(cheng)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管(guan)理不(bu)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(jie)。
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進(jin)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(zu)(zu)方對設備的使(shi)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(wei)制定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,致(zhi)使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(bu)可(ke)對合(he)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