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(shuang)方(fang)調(diao)研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(zao)成(cheng)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(lin)設(she)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(mou)些原(yuan)因致使(shi)租(zu)(zu)賃(lin)時間(jian)延長(chang)或(huo)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(zu)(zu)賃(lin)費(fei)用(yong)大(da)增(zeng);
由于對(dui)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(zu)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(xiao)車(che)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(zao)成租(zu)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(que)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備(bei)返還狀(zhuang)況(kuang)和完整(zheng)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(xiu)由誰負責(ze)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場(chang)后(hou)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(dui)設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(guan)理不善(shan)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,致(zhi)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(ze)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麻煩。